遗失损坏与赔偿

来源:图书馆发布时间:2026-01-22浏览次数:15

1、读者所借图书资料请按规定时间归还以便其他读者能够借阅,超期不还者,须缴纳逾期滞纳金:0.5元/天。当欠款超过10元,暂停借书权限待图书归还后恢复权限。

2、丢失和破损图书资料须按规定予以补偿。优先读者外购同年代同版本图书资料补偿,如果未能满足补偿要求,则根据图书出版年代、综合考虑其学术价值,按照以下不同标准进行赔偿:

1)出版日期为1978年以前(包括1978年)的图书,不论图书标价多少,均按标价10倍赔偿

2)出版日期为1990年以前(1979-1990年)的图书,按照标价的5倍赔偿

3)近代出版的图书,即出版日期为1990年以后(1991至今)的图书,按照标价的2倍赔偿。